新華社北京4月17日電(記者白陽、王思北)國務院法制辦17日就《企業信息公示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4年5月18日。 
  征求意見稿旨在落實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中對市場主體“寬進嚴管”的基本要求,進一步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配套監管制度,強化企業信用約束機制,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的信息公示義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登記、備案信息、動產抵押登記信息等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進行公示;其他政府部門也應對企業取得的行政許可、受到的行政處罰等信息進行公示。
  在企業的公示義務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應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公司股東出資情況、企業經營狀態、對外投資設立企業等信息的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其中,除了關於企業資產、利潤、納稅情況方面的信息可自主選擇是否公開外,報告中的其他內容均須向社會公開。
  此外,企業股東的出資形式、行政許可取得以及變動信息、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等需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發現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履行。
  征求意見稿還從設立經營異常名錄、設立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等方面規定了信用約束機制。未依照條例規定履行信息公示義務,或者通過企業年度報告中載明的所有聯繫方式無法取得聯繫的企業,將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向社會公示;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企業將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向社會公示。  (原標題:企業信息公示條例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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