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學校實驗室設備招標項目,招標公告要求供應商應取得ISO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其產品應取得國家3C強制認證證書,但招標文件未要求提供證書原件。開評標工作進展順利,評標結果顯示A、B兩家供應商分別為排序第一、第二意向中標供應商。從招標結果公示的當日起,B供應商就以每天3個電話的頻率反映A供應商的前述兩個證書有假,並提出書面質疑,因對招標採購單位的答覆不滿意,遂向當地政府採購管理部門進行投訴,管理部門立即與證書的發證機構取得聯繫加以確認,確認結果表明A供應商的3C強制認證證書系偽造,宣佈中標無效,責成招標採購單位否決其中標資格,同時追究其法律責任。招標採購單位決定原排序第二的B供應商為中標供應商。
  案例點評:
  上述案例中,B供應商通過及時有效的投訴擊敗對手,但在一些有失公正的採購案例中,並不是所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供應商都能如此幸運,可以說,投訴是一門學問,只有善於此道,才能將自己有效地置於法律保護之下。
  首先要認真研究瞭解政府採購的相關法律法規。對供應商投訴的條件做到熟稔於心,當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知道投訴的程序、投訴的方式、向什麼部門投訴、投訴的期限等,採取合法的手段和規範的程序積極維權,坐等處理和“橫衝直撞”均不可取。供應商在投訴時須註意,投訴之前應首先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對質疑答覆不滿意或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覆的,供應商才可投訴。
  二要掌握確鑿的證據。道聽途說或是猜測臆斷的東西不足為證,投訴書中應載明具體的投訴事項及事實依據,佐證的材料可作為投訴書的附件。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投訴不但浪費時間,徒耗精力,而且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影響了投訴人自身的形象。如果一味地捏造事實無端攻擊政府採購活動中的其他當事人,一旦被財政部門認定為虛假、惡意投訴,麻煩可就大了,投訴供應商將受到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等處罰。
  三要知道投訴受理和處理的職能部門,供應商有“冤”應向財政部門申訴。實際工作中,不少供應商要麼心中沒底不知向誰投訴,要麼不管不顧胡亂投訴,其中直接向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投訴的情形較為多見,這些部門在不明就里的情況下時常越俎代庖,“代勞”應為財政部門負責的投訴受理、處理事務,造成政府採購監管職能的錯位。
  四要註意投訴的時效性。政府採購投訴和其他經濟案例的訴訟一樣有著很強的時效性,所謂“過期不候”,供應商如果超過投訴的有效期限必定會“有冤難申”。《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了投訴的期限“供應商可以在答覆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供應商在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應積極行動,不等不靠,迅速地收集投訴材料,撰寫投訴書,爭取在第一時間內投訴“到位”,以免後悔莫及。
  五要“得理不饒人”。受各種外界因素的干擾以及經辦人個人素質的影響,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在受理、處理供應商投訴案件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些不公正甚至是嚴重玩忽職守的行為。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投訴供應商萬萬不可退縮,因為投訴人若採取息事寧人的態度反而會招致更為嚴重的侵害,而應據理力爭,對不公正的處理決定依法申請行政覆議和訴訟,具體地講,投訴人對同級財政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行政覆議,如有必要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張棟天)
  (原標題:政府採購應該如何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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